群眾來文:在四川辦理種子種苗經營許可的時候,可否同時為同一作物向林業部門申請林草種子經營許可證,又向農業部門申請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即能否由兩個部門同時監管同一作物的生產經營?
答復意見:根據《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從事林木種子經營和主要林木種子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按照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國家林業局于2001年6月1日和2016年9月20日分兩批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要林木目錄》,并于2021年7月19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要草種目錄》,凡從事上述兩個目錄中樹(草)種種子生產經營以及其他非主要林草種子經營的,均需要向林草主管部門申請并由林草主管部門審批核發《林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同時按照“誰辦證誰監管”原則,由林草主管部門監管其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