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加強“十四五”期間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
一、《通知》起草制發的必要性
林木采伐管理,關系到生態保護大局和林農切身利益。起草制發《關于加強“十四五”期間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主要基于三方面考慮:
一是落實《森林法》的要求。在新《森林法》中,涉及林木采伐管理條款有20余條,包括采伐限額管理、許可證核發管理、采伐作業管理、監督檢查等內容。《通知》就是細化明確《森林法》相關規定,確保在我省落地落實落細,實現可操作。
二是落實國家林草局的要求。2021年12月14日,國家林草局印發《關于加強“十四五”期間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資發﹝2021﹞112號),進一步明確了“十四五”期間林木采伐政策和有關管理要求,要求各省區市細化管理措施。
三是落實省政府的要求。2020年12月,省政府根據國家林草局對我省上報的“十四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的審核意見,印發《關于全省“十四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的批復》(川府函﹝2020﹞264號),分解下達各市(州)“十四五”期年森林采伐限額,并要求我局“進一步細化管理措施”。
二、《通知》起草制發過程
2021年4—10月,我局全面總結“十三五”期林木采伐管理工作,數易其稿,起草完成《關于加強“十四五”期間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初稿)》。按照規范性文件制發要求,2021年12月下旬,發函書面征求21個市(州)林草主管部門、國家公園各管理分局以及局機關11個處室和7個直屬單位意見。共收到建議意見32條,其中采納20條、未采納12條,未采納主要是不符合國家政策文件精神,已逐一溝通解釋。2022年1月10—29日,通過省林草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未收到反饋意見;2月9日,局政策法規處進行了合法性審查。
三、《通知》主要內容
(一)嚴格執行森林采伐限額制度。這是文件的核心。主要有:一是采伐(含采挖移植)林地上胸徑5厘米以上的林木蓄積,必須納入采伐限額管理。同時明確竹林采伐、農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以及經依法批準占用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等三種情形,不納入采伐限額管理。二是各地各編限單位必須剛性執行省政府批準下達的“十四五”期間年森林采伐限額,按照各分項限額指標分類管控,不得突破,不得串用(特殊情況除外)。三是根據森林資源保護和科學經營需要,撫育采伐、低產低效林改造分項限額不足的,可調整使用所在編限單位的主伐采伐限額和更新采伐限額。四是發生森林火災、林業有害生物和其他重大自然災害確需清理受害木的,其采伐限額可在縣域范圍內(可跨編限單位)不分類型集中使用。集體和個人之間的采伐限額可以調劑使用。五是要求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門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額執行和管理情況報省林草局。
(二)嚴格省級不可預見性采伐限額管理。一是明確省級不可預見性采伐限額由省林草局統籌管理。二是明確申請使用省級不可預見性采伐限額的5種情形。三是明確需書面提交使用申請表以及相關佐證依據、伐區調查設計等。四是規范申請限額報批和追加程序。五是明確事中事后監督檢查方面的要求。
(三)從嚴管控天然林和公益林采伐。一是明確全面加強天然林保護修復,繼續停止天然林商業性采伐,嚴格控制天然林皆伐改造,禁止移植天然大樹進城。二是明確加強公益林撫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效林改造管理,不得擅自將公益林改變為商品林。三是明確嚴格執行相關技術規程和政策要求,合理確定采伐的對象、方式和強度。四是對采伐各類自然保護地范圍內的森林、林木,以及采伐古樹名木和國家、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中的樹木,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執行。
(四)依法加強憑證采伐管理。一是明確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必須依法申請采伐許可證,采伐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竹林,以及農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辦理采伐許可證。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管理。二是明確林木采伐許可證由國家林草局統一規定,省林草局統一印制。許可證核發部門通過“全國林木采伐管理系統”核發。三是明確許可證核發程序。四是要求全面落實伐前公示制度,加強采伐許可證臺賬管理。
(五)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一是明確集體和個人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齡由經營者自主決定,主伐限額年度有結余的可結轉使用。對林業經營主體依法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并獲得批準的,實行人工商品林主伐限額五年總控,年采伐量按經營方案確定。二是對林農個人申請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積不超過3畝或者蓄積不超過15立方米的,全面實行告知承諾審批,不再進行伐前查驗等程序。林農申請時提交《林木采伐自愿承諾書》和《伐區簡易調查設計表》。三是要求建立公開透明的采伐限額指標分配機制,全面推行“一窗受理”“一次性告知”“一站式辦理”等服務。積極推行在線采伐申請,組織林農下載使用“林木采伐APP”,提高采伐許可審批效率。四是對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實施方案、森林火災損失評估(勘察)報告、森林經營保護項目實施方案已明確采伐和更新造林相關內容的,允許同步辦理附帶性林木采伐申請,不再提交伐區調查設計文件。五是簡化因撲救森林火災、防洪搶險等緊急情況的林木采伐程序,可以先行采伐。結束之日起30日內報縣級以上林草主管部門備案,并補辦采伐許可證。
(六)加強林木采伐執法監管。一是明確建立誠信管理機制,將失信主體記入林木采伐失信名單,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進行約束和懲戒。二是明確市(州)、縣(市、區)林草主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組織開展林木采伐監督檢查。三是要求依托林長制和國家森林督查工作機制,依法嚴厲打擊亂砍濫伐、無證采伐、超證采伐、超限額采伐等破壞森林資源違法行為。對森林資源保護發展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地方,按照《森林法》規定進行約談。